心情筆記-我想推動,臺灣刑法,要增加一條特別法,「國家可以拖賣國賊去為奴為妓。此行為除罪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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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刑法,要增加一條特別法,「國家(刑法執行者)可以拖賣國賊,去,為奴為妓。國家拖賣國賊違反人權的行為除罪化。賣國家身下資產,歸屬將賣國賊殺掉之人。賣國賊為奴為妓其勞力收入,歸賣國賊。」
1.賣國賊的定義。(我先中文定義,還沒有心情想法律定義。)
2.賣國賊本人,可被拖去為奴為妓。
3.賣國賊婚姻中配偶,及,第二代子孫(包含其第二代子孫婚姻中配偶),只得為奴(勞動階級。不得自行創業當老闆。),不得逼其為妓。
4.(不要跟我玩文字遊戲)國家被納入其它國家前,最後要執行完,這條法律,這條法律走完,才可算「國家」「消滅」。
5.內亂外患罪,不是此罪。
6.未遂犯怎麼罰?從犯(幫助犯...等)怎麼罰?跟既遂犯一樣?都一樣可惡啊。為了保有國家的存在。可能要量刑一樣。
怎麼不讓無辜的人(有資本和本錢之人)被弄此法。我還沒有心情想。大家可以想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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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國賊以為自己很聰明,透過別人拿天下,想登帝位。結果,沒想到,自己的官,越做越小。
我現在,要讓他們什麼都沒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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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說,玩弄他們,弄死他們,國家也回不來。
我想一下,要怎麼攻這句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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崩潰吧。要被拖去當妓的,崩潰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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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諜、內奸、臥底、奸細,算不算賣國賊?
間諜→軍事用語。
內奸→政治用語。
臥底→警方用語。
奸細→民族種族用語。
內應→中國大陸用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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