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我想推動,臺灣刑法,要增加一條特別法,「國家可以拖賣國賊去為奴為妓。此行為除罪化。」
臺灣刑法,要增加一條特別法,
「國家(刑法執行者)可以拖賣國賊,去,為奴為妓。此行為除罪化。賣國賊為奴為妓其勞力收入,歸賣國賊。」
1.賣國賊的定義。(我先中文定義,還沒有心情想法律定義。)
2.賣國賊本人,可被拖去為奴為妓。
3.賣國賊婚姻中配偶,及,第二代子孫(包含其第二代子孫婚姻中配偶),只得為奴(勞動階級。不得自行創業當老闆。),不得逼其為妓。
4.(不要跟我玩文字遊戲)國家被納入其它國家前,最後要執行完,這條法律,這條法律走完,才可以「國家」「消滅」。
5.內亂外患罪,不是此罪。
怎麼不讓無辜的人(有資本和本錢之人)被弄此法。我還沒有心情想。大家可以想看看。
留言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