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--------- 影音分享: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EU95pOVYbgs ---------- 周宜鋒(周昉)老師:如果,有人招鬼嚇死人,這算,故意殺人,還是,過失致死啊? 1.鬼魂在飄的那種。 2.鬼魂上人身的那種。 完全沒有動武器的那種哦。 也完全沒有碰到死者的那種哦。 對方完全是自己嚇死的那種哦。 招鬼魂者有承認 1.他招鬼。 2.他就是要招鬼來嚇他。 嘴巴一定會說,我只是想嚇嚇他。 誰叫他不耐嚇,被嚇死了。 我沒有給他下咒,或,下降,也沒給他寄符紙,什麼的。 周老師由聲音給答案了,那就是過失致死啊。 唉~真無趣。 我想把他提升成故意殺人。 因為,大部份的人都怕鬼。 你如果真的親眼見到,百分之二百,一定會在閃鬼的狀態下,發生點什麼事的啦。 例如:撞到門,撞車,什麼的。 但,我的例子,是完全沒碰到死者的那種。 活活被鬼嚇死的機率,我個人是覺得很高的啦。 連我,看到鬼本尊,大概,也是,大聲尖叫的,請他離我遠一點的啦。 哈哈哈哈。 (為什麼躺在地上,那個死掉的臉很奇怪,是生前,看到了什麼。哈哈哈哈。) ---------- 如果,是以刀數來看,乙可能比較善良,所以,乙被周老師說可能可以滅輕其刑。 但,以,真的殺人來看,乙可能惡性不輸甲。 例如:乙可能刀刀要害。甲是亂砍。(乙的刀可能專業性夠也不一定。) 例如:乙邊砍邊叫囂,所以,刀數比較少。 我不會因為刀數差距太大,就給乙輕罪的。 有人喜歡捅人一刀,然後,享受,他無助的求生的感覺的。 但是,要額外再討論第57條是對的。因為,要就其犯的罪,再回歸總則,加重或滅輕。 我只是覺得奇怪。 為什麼,有時候,有些判決,並沒有這樣被處理。 我是會總則,分則,再回歸總則,再加重或滅輕,因為,我是嚴刑峻法派的。 ---------- 共謀共同正犯=共同正犯? 共同謀意犯罪的人,叫共謀共同正犯? 共同正犯,是,犯意聯絡+行為分擔。 共謀不就是犯意聯絡了嗎?(我覺得是多此一舉的名詞。) 周老師的意思是:共同謀意+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?。周老師覺得他們沒有行為之分擔。我覺得有,只是他們的分擔,叫等消息。不然,把風咧。怎麼處理。不也一樣。 這樣,不是正犯後正犯嗎。(我覺得是多此一舉的名詞。但,可以有這個觀念。) 正犯後正犯,被說成是黑道大哥,「有指揮權」。 周老師在講共謀共同正犯的意思,不也是這樣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