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如果,有人招鬼嚇死人,這算,故意殺人,還是,過失致死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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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宜鋒(周昉)老師:如果,有人招鬼嚇死人,這算,故意殺人,還是,過失致死啊?
1.鬼魂在飄的那種。
2.鬼魂上人身的那種。
完全沒有動武器的那種哦。
也完全沒有碰到死者的那種哦。
對方完全是自己嚇死的那種哦。
招鬼魂者有承認
1.他招鬼。
2.他就是要招鬼來嚇他。
嘴巴一定會說,我只是想嚇嚇他。
誰叫他不耐嚇,被嚇死了。
我沒有給他下咒,或,下降,也沒給他寄符紙,什麼的。
周老師由聲音給答案了,那就是過失致死啊。
唉~真無趣。
我想把他提升成故意殺人。
因為,大部份的人都怕鬼。
你如果真的親眼見到,百分之二百,一定會在閃鬼的狀態下,發生點什麼事的啦。
例如:撞到門,撞車,什麼的。
但,我的例子,是完全沒碰到死者的那種。
活活被鬼嚇死的機率,我個人是覺得很高的啦。
連我,看到鬼本尊,大概,也是,大聲尖叫的,請他離我遠一點的啦。
哈哈哈哈。
(為什麼躺在地上,那個死掉的臉很奇怪,是生前,看到了什麼。哈哈哈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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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,是以刀數來看,乙可能比較善良,所以,乙被周老師說可能可以滅輕其刑。
但,以,真的殺人來看,乙可能惡性不輸甲。
例如:乙可能刀刀要害。甲是亂砍。(乙的刀可能專業性夠也不一定。)
例如:乙邊砍邊叫囂,所以,刀數比較少。
我不會因為刀數差距太大,就給乙輕罪的。
有人喜歡捅人一刀,然後,享受,他無助的求生的感覺的。
但是,要額外再討論第57條是對的。因為,要就其犯的罪,再回歸總則,加重或滅輕。
我只是覺得奇怪。
為什麼,有時候,有些判決,並沒有這樣被處理。
我是會總則,分則,再回歸總則,再加重或滅輕,因為,我是嚴刑峻法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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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謀共同正犯=共同正犯?
共同謀意犯罪的人,叫共謀共同正犯?
共同正犯,是,犯意聯絡+行為分擔。
共謀不就是犯意聯絡了嗎?(我覺得是多此一舉的名詞。)
周老師的意思是:共同謀意+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?。周老師覺得他們沒有行為之分擔。我覺得有,只是他們的分擔,叫等消息。不然,把風咧。怎麼處理。不也一樣。
這樣,不是正犯後正犯嗎。(我覺得是多此一舉的名詞。但,可以有這個觀念。)
正犯後正犯,被說成是黑道大哥,「有指揮權」。
周老師在講共謀共同正犯的意思,不也是這樣嗎。
因為,區經理,在辦公室等消息的,不也是小弟們的上司,有指揮權的嗎。
我覺得,大家想的太難了。
只要論共同正犯就好了。不然就把共同正犯,叫共謀共同正犯還比較好懂。
只是,差在,有指揮權的(靜待佳音的),和,出嘴教唆的,腦筋比較好,罪要比較重,就行了。
特別刑法→暴力集團防治法(美國)。周老師我們臺灣有類似的法,它叫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。(你忘記了哦。)(大法官釋字109號。法官造法?釋字不能造法是對的。但,會不會因為釋字有這樣的解釋,所以,出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這部法律。)
這應該是要被提升出來「加重」的吧。
因為,是,社會亂源的集團犯罪者(黑社會)(長期聚眾性高)。不同於,一般滋事群毆者(長期性比較低)(如果,是長期的,學校對學校的群毆風氣,可能會被提升成黑社會的方式來處理,因為,已經具備有長期性的集結性)。不同於,一般抗議聚集民眾(集會遊行法)。(有人問:怎麼判斷具備長期性,就是一次以上即是。第一次叫偶發。例如:甲校對乙校。甲校對丙校。甲校對丁校。甲校一直不斷出現,一直在偶發?甲校具備長期性了。不要以為這樣躲,叫聰明。)
有這特別刑法的用意,就是除了該當刑法的聚眾鬥毆罪外,還要,額外加這個特別刑法。
不然,就是該當這個特別刑法後,吸收(免除)普通刑法的聚眾鬥毆罪。
我是主張刑法的聚眾鬥毆罪,還要,額外加罰這個特別刑法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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