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一般人對自己暫時有沒有公務人員身份,一般都是不知情的啦。像我也是。搞不太懂。(刑法第十條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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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宜鋒(周昉)老師的上課舉例,是,機車行為了生意,讓,失修的車通過車檢上路,結果,造成事故了。
我可能會忘了機車行有該當圖利罪這件事。
因為,我不覺得機車行是公務人員。
但是,如果,出事故了,
我會辦,該車行,過失致人死傷的幫助犯。
(我老公劉玄顥說,該車行,故意致人死傷的幫助犯。因為,明知車有問題,極大的機率會有車故,還行車上路。)
刑法上的公務人員的定義啊。
所以,周老師,現在的法規,到底搞定了沒有?
你之前說,被定的亂七八糟的。
公務人員
1.身份→考試考上的。
2.授權→垂直給的。(例:教育部,和,私立大學教師教評會。)
(老師你的例子,自來水公司,為什麼,不是,政府單位?)
3.委託→水平給的。(例:監理站,和,民間驗車行。)
我覺得比較複雜的是約僱人員。約僱人員到底是不是公務人員我搞不太清楚。
約僱人員有分,能接觸到公共事務的,和,不能接觸公共事務,但在公共事務場所上班的人。
例如:我之前,短期人員,進,警察局檔案室做檔案人員。
例如:警察局的約聘工友。(他們和警察同辦公室哦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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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覺得產官學合作時,如果,學術界貪污,不該當貪污罪。
這怎麼會不叫貪污。
不管是口語的污錢。
還是,合作方中有政府的角色,
我覺得都該當貪污+詐欺取財(或詐欺圖利。好像沒有詐欺圖利這個罪)。
公司法是合作關係成立的基礎法由,不是降罪的條件。
尤其是和政府合作時,一定會提升刑法的刑度的。
例:政府人員和其做白手套之妻。
所以,才會口語都說,跟政府做事要小心的啊。
會一不小心,就從不是公務員身份之罪,被提升成公務員身份之罪的啊。
我知道你要說,身份關係法,提升上來,又,降下去。
但,為什麼,你前一個例子,機車行圖利罪,沒有降回去一般之刑法之罪。對吧。
你們這些教授哦。讓機車行變重罪。教授變輕罪。自私。哈哈哈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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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台鐵民營化,就不用討論公務人員身份的問題了。
要求乘客補票,是他們的工作。
如果,乘客為了不想補票,而攻擊他們,則,是妨礙台鐵人員的工作,但,僅成立傷害罪。
如果,台鐵是公營的。台鐵人員是公務人員。
雖然,乘客補票是一般交易契約,屬民法,但,是,台鐵人員的工作內容。
如果,乘客為了不想補票,而攻擊他們,則,是妨礙台鐵人員的工作,會,讓當妨礙公務罪。
二分法很好懂。
但,現在,就卡在,弄一個公股民營。
讓人搞不清楚,台鐵是什麼身份。
我連捷運,都不認同,是給政府以外的人做。
更何況,台鐵這麼大的建設,出賣給財團。
我覺得,以後歷史不用再講臺灣十大建設了。
都被臺灣敗家子,敗光了。
然後,敗到手的財團,又,整筆錢帶去國外爽了。
台鐵,最後,會一副沒人要的樣子,然後,政府又不要的樣子了。
像之前公車為了賺錢,不跑,沒人搭乘的線一樣。
結果,不知道為什麼,現在,又要跑這些線了。
真不知道,是拿了多少錢。
少騙我是企業經營良心發現,
那些需要偏僻路線公車的乘客,用走路出門的時候,可沒人同情他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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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,既然講的是性犯罪。大家口頭講的「性侵」,才是正確的用字。啊不然,刑法第十條第五項,就不要現在這樣寫。
應該寫,
所謂,
I:性交,原則,指,性器的接合。例外,指,用其它物品代替性器,做,性器的接合。這二種情形,都是為了意圖滿足性慾。
II:性器的範圍,包括:1.性器官。2.身上有開口的部位。3.身體各部位(例如:顏射、髮射、手槍、腳槍)。
III:性交,原則,對人。例外,對物。
用性交的方式犯罪。 →被害人可能是自願的。例:通姦,被騙的性交行為(我先不寫和誘和略誘,因為,這二個罪,我覺得有貓膩)(我覺得誘拐十八歲以下,和,非單身的,罪要比較重)。(先用小說、漫畫、A片洗腦。)
用性侵入的方式犯罪。→被害人非自願的程度聽起來比較高。
我覺得用性交的方式,傷害別人(例:拿棍棒插入別人肛門),也構成強制性交罪。
因為,
1.不符合一般人傷害人的犯罪思維。
2.即使是同性別犯罪,且,犯罪者並不是同性戀,但,不管是什麼戀別的人,會做這種方式的傷害,都是,知道,要讓對方的身體,產生,極大的恐懼感,並,難以被精神修復,也就是我們說的犯罪者對被害人身體的絕對掌控慾,十分的可惡。
所以,我覺得,即使是被異性戀的同性別的人,用這種性交的方式傷害,只論重傷,罪太輕,也難以讓社會大眾服氣。
更何況,現在,認同,同性婚。同性戀。更是要該當強制性交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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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們A片看假的哦。
用竹子還不算強姦哦。
這有助性的效果啊。
判強制猥褻不覺得道德上說不過去嗎。
不要告訴我,犯人做完了一直說他好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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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性交罪成立。
強制性交罪未遂,強制猥褻罪成立。
強制猥褻罪成立。強制性交罪不成立。┐這二個差別在,法官,有沒有多問一句話,
強制猥褻罪成立。 」你有想強姦他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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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說打巴掌很笨,
我以為,你要說,打巴掌,會被集滿五隻手指頭印,是重傷。哈哈哈哈。
但,我覺得打巴掌「可能」是輕罪,但,羞辱性極強,所以,可能會衍變成雙方互搧。
但,如果,打巴掌打到出印子了,或,黑青了,一定是重傷。(不用集點的。不用集指數的。)
(逼人家下跪,也是羞辱性極強的動作。)
(飆罵對方,或,用髒話問候對方,也是羞辱性極強的動作。)
(臺灣女藝人苗可麗關於這點,有一堆話要講。你們是內心受什麼創傷啊。)
(我會說羞辱性極強,是因為,人被這麼對待後,可能會有持續性且長期的,不理性的反擊。很難原諒的。)
斷指,就是斷指,不管斷哪一指,都是會有功能上的適應問題,就該被論以重傷罪了。
我覺得,即使斷指後(不論幾指),有接合上,神經也恢復,但,難伸展拉直,就該當重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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頭破血流→原則是輕傷。
腦漿外溢→原則是重傷。
腦震盪→我覺得是重傷。
骨折→我覺得是重傷。因為,通常骨頭斷了之外,再復原,往往會有舊疾,這是,年輕時,看不出來的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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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中因為差點被強暴。無心上課。常想著要轉學。所以,常考不好,手挨老師的棍子。
常有手快被打斷的感覺。關節常黑青到無法握筆。
(國中三年是我最想死的時候。常想著去舊家附近的廟後方大樹上吊。)
這是我現在手拉不直的狀況。
右手都擋在上方。所以,右手很明顯。
我本來手很漂亮的。
又細又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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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老師,刑法第11條,到底是怎樣啊。
你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,那照道理是用特別法,就不用普通法了。
(特別法,不得逾越普通法的程度,但,是普通法的延伸。)
但是,你又說,有特別法的時候,先該當他一條特別法,那就是特別法,等著+普通法。
所以,
到底是怎樣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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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這二個例子,算是在舉例空白刑法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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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對間接故意的舉例:
甲拿刀想殺乙,甲拿刀站著看乙的時候,丙故意推了甲一把,(丙可能想害甲,丙也可能想害甲和乙。)
甲被丙推往乙的方向,
甲沒有抗拒的順應這個推動,
結果,刀子,插到乙的心臟,乙死亡。
甲對這個,預見其發生,且,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的狀況,
我覺得才是間接故意。
或者,
化學實驗。
常常A溶劑倒B溶劑。
甲為了讓化學在乙手上產生爆炸,
(甲預設乙自己倒或別人倒都沒關係,反正乙被炸到就好了。)
(甲不是預設甲自己倒,那叫直接故意。)
甲在溶劑裡動手腳。
結果,丙在乙面前,倒入溶劑時,確實爆炸,乙被炸傷了。
甲對丙行為的預見其發生,且,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的狀況,
我覺得是間接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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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弄了別人,借別人的手,完成你要的犯罪行為,我覺得叫間接正犯。
(例:甲在下樓梯時,推了乙,結果,乙下摔,壓傷了丙。甲對丙,就是傷害罪的間接正犯。)
別人的行為,造成,你要的犯罪結果,我覺得叫間接故意。
(例:甲本來就想撞死乙,甲對喇叭聲敏感,丙對甲按汽車喇叭,結果,甲加速飆速撞死了乙。)
(聽說,我這個甲撞死乙的例子,有人會幫甲抗辯,說,甲是,有認識的過失。應注意車速,有注意車速,有防止別人被車速撞到,但,太緊張,而造成的。「剛好」撞到了想殺的乙而已。)
(我會說,一般正常行車緊張,會全身緊繃,會踩剎車,或,換車道,或,臨停路邊,不會因緊張而加速或飆速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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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不起哦。我問題很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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