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關於刑法及刑訴-緩刑與緩起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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緩刑規定在刑法。

我覺得犯最重三年以下的罪,才可以緩刑。

一個人一輩子,只能緩刑一次。


緩刑,有點像是,你有犯罪,而且,犯罪有成立,該被罰。

但是,可能有賠償被害人,或是,犯後態度良好,或是,犯的罪,比較之下,略輕(我覺得要三年以下的罪才可以)。+是第一次犯罪。

緩刑,像道德上,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

收到緩刑後,會像一般人一樣的生活。不能再犯罪,否則,要把緩刑的罪加上後犯罪,一同被關。

也就是取消緩刑的自由。


我覺得緩刑,要限制出入境,但不用限制住居。


我覺得緩刑,原則,可以判一年至三年的區間。

不用長過三年。

會犯罪的等不了一年。

不會犯罪的,不用判超過三年,來凌遲他。


而目前,臺灣緩刑,執行完畢之後,視同未犯罪。我覺得不太適合。

因為,緩刑是給犯罪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,而不是當他們沒有犯罪過。

我覺得,緩刑執行完畢,還是要視為服刑完畢。它只是不用被關在監獄裡而已。(在自家正常上班上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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緩起訴規定在刑訴。

我書沒唸的很好。

我覺得不該有緩起訴。

因為,檢察官的特性,是偵察犯罪,並,起訴犯罪。

而不是法官的工作。


如果,有三年以下的輕罪案件,我覺得,刑訴,可以仿民訴,有簡易庭,或是,調解單位。

讓雙方當事人做自訴(雙方都找律師)的工作。

警察原則上,還是工作一樣忙。

但是,檢察官們,就可以,忙,中度,或,重度,的刑案。


簡易庭,還是由法官判決。雙方當事人自訴。

調解單位,調解後,把調解結果,移給簡易庭,讓法官看過之後,再下判決。

(例如:酒駕、車禍(態樣有:傷害、毀損、殺人未遂)...等常見的案件。就適合走調解,和,簡易庭。)

至於調解人員,和,組織,怎麼選。我想,要法律規定。我覺得做的好的,可以連選連任。但,不得取代司法人員和警方的地位。


這樣,不知道,是不是比較適合。

司法工作,可能也比較輕鬆一點。

也可以,讓社會大眾,少用司法訴訟這個工具,去恐嚇別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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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、爸爸,你們怎麼想?嘻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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