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關於民法-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,存款的去向,建議。
雖然,我不是住公寓大廈。
但是,我常看新聞,發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,都會被住戶質疑「管理費」的流向。(常沒錢)
而且,現在透天的也有出住宅群的建築,有警衛室的那種。
所以,我覺得,要怎麼管錢,很重要。
我覺得,委員會,應該要跟縣市政府(我爸覺得),或,區公所(我覺得),申請,大樓管理委員會名稱的帳戶。(要寫出縣市,地址,和公寓大廈名稱)
錢,不能被委員會收取,及,持有。
委員會,只能持有,存折,和,印章(主委姓名章+公寓大廈名稱官章)。
縣市政府,或,區公所,也要有專部門,負責,這類委員會的單位。
只要改主委,就要去改存折的負責人,姓名,及,用印。
住戶,每個月,都往這個帳戶繳費。(要記名匯款,或,記名轉帳。)
而委員會,每個月,手頭上,最多,只能有五萬元現金的持有。像一般會計記帳的零用錢,用在臨時性的開銷。例如:換一顆燈炮、換總開關。
而公寓大廈的委員薪水、水電費、警衛或保全的薪水、電梯維修費、消防器材更換費...等,超過新台幣500元+固定的費用,則用轉帳的方式付款。(未超過新台幣500元,卻是每月固定支出的,例水電費,仍是,用轉帳的方式付款。)
每一項金額的進出,都要有明細,在帳戶存折上。比較不會有爭執。
但是,除了,查存折,要另外,怎麼公開透明,給住戶查詢。我就想不到了。呵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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