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我讀民法的困境.其一-無權處分,和,無權代理-給我老公劉玄顥,和,爸爸摯友賴農惟老師的提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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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各位,先看志光補習班「賴農惟老師」的這則影音: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yCuvH9yIpkk
先基本了解,民法的「無權處分」及「無權代理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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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其實,都是用背的,很難理解,我都背到腦子快燒了,還背不太起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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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例子舉例的話,無權處分比較好懂。
例如:你和朋友去逛百貨公司,你去上廁所,你把你的LV包,交給你的朋友暫管,你朋友在這個暫管的時間裡,把你的LV包賣給了櫃姐。如果,櫃姐是善意的,那麼,你只能告你的朋友,請你的朋友賠你LV的錢。
為什麼櫃姐會跟你的朋友交易呢?因為,你的朋友,手上拎著LV包,足以使櫃姐相信,你的朋友是這個LV包的所有權人。
除非,櫃姐和你的朋友勾串,騙你的LV包,這樣,你才可以向櫃姐請求返還你的LV包。
不然,面對善意的櫃姐,你可能,只能吃悶虧,要不回你的LV包。
而,我覺得,你,可能,可以,告你朋友,不當得利請求返還,賣LV包的錢,或,侵占LV包,把LV包賣掉的這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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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無權代理,我就想不出例子了。
代理,最好懂的例子,就是代理德國BMW的臺灣汎德。
如果,汎德,有店面(或無店面),但,沒有車子的目錄,或照片,也沒有車子在店面展售。
是要怎麼說服消費者,在什麼都沒有的情形下跟汎德交易,德國BMW的車呢?
我們都會說,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。或是,有圖有真相。
哪怕,實體看不到車,至少要有目錄(目錄是要約引誘→雖然我覺得是要約。)
讓消費者,相信,你有交貨的能力(處分權)。
才有可能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。
或是,先付款,後取貨。的可能。
哪怕是沒有目錄,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容,讓消費者有車型的藍圖想像。
才有交易的可能。
如果,「無權代理」在什麼都沒有的情形下,消費者,為什麼會有買賣契約?
會不會,好傻好天真?
如果,真出現無權代理,
我覺得,無法取到貨的丙,應該告乙,請求買賣金額退還,及,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。
而甲,要告乙,因為乙讓甲,名譽或商譽受損。(乙用甲的名義)
我覺得,賴老師說,要看看,甲有沒有對丙承認,有一點奇怪。
例如:
汎德(乙)無權代理。
臺灣消費者(丙),應該告汎德(乙)。
而不是,讓,臺灣消費者(丙),等,德國BMW(甲)承認。
且,德國BMW(甲),也該,告,臺灣汎德(乙),無權代理,造成,德國BMW(甲)的名譽受損。
這樣才對吧!
老師的例子是要德國BMW(甲)判斷,是否要對臺灣消費者(丙)承認。來決定契約有沒有生效,我覺得很奇怪。也讀不懂。
如果,是拿無權處分LV包的例子來說,如果,你的朋友(乙),趁你(甲)上廁所時,跟櫃姐(丙)講,我朋友(甲)有一個LV包要賣,我(乙)跟你(丙)講,而你(丙)要不要跟我朋友(甲)買,櫃姐(丙),在沒看到LV包之前,真的會拿出錢來跟你(乙)買,而等你朋友(甲)承認有這項交易嗎?
(通常,櫃姐,都會叫你形容一下,包的年份,包的型號什麼的,然後,大概估一下價錢,給你衡量,沒看到貨之前,是不會交易的吧。)
這樣,好像不符,我們一般買賣交易的認知。
雖然,法律可能會保護,經驗不足,但是,這樣的情形,好像很少。
老公,你和賴老師,想得出,可以,達成,無權代理的例子,來形容給我聽嗎?
(他們說,乙可能會很賣東西。價錢可能會讓本人甲很心動。所以,要等本人甲承認,所以,可能有無權代理的情形。)
無權代理(是指代理人在未經本人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的情況下,擅自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),和,無代理權(例如:未取得代理權(好像也同無權代理的範圍),而是,隨便一間在賣德國BMW的車),是不一樣的吧?
(冒名,又不一樣了。這個有點離題,不討論。)
我這段講的二個例子(BMW和LV),是無權代理嗎?
我腦子又要燒了。
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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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權處分,和,無權代理,算不算詐欺,或,侵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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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不履行,和,給付不能(是債務不履行的其中一種情形嗎?),差別在哪?
給付瑕疵,包含,給付不完全,和,加害給付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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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,雖然,拿別人的東西,可能會被以為是東西的所有權人。
但是,需要登記的動產,或,不動產,在移轉登記前,應該是很難騙到買賣金額的。
(哪怕是拿保險在騙,都要拿出保險契約,不是嗎?)
(哪怕是網拍,也要,有圖有真相的,對吧?)
(有網友問,靈骨塔詐騙,算不算無權代理?應該不算。因為,它有契約、地址、靈骨塔編號、價錢,等明目細項,讓你知道,而且,她們都會說公司名,或是,靈骨塔公司名,取信於你,雖然,有些,事後是詐騙(循地址去,根本就沒有這棟建築),有些是給付不能(重覆賣),但,你,至少,有看到產品介紹單,對吧。這跟LV包又不一樣了,這個跟BMW一樣,是要登記的。......我又燒腦了......)
大部份,都會要求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的。
哪怕,買方,分期付款。(付頭期款就可以要求移轉登記了,不是嗎?)
所以,不需要登記的動產,比較可能容易出現,上述二種情形。對吧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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