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關於刑法-場所管理人責任(2025年02月11日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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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記得我以前唸書的時候,法條有規定關於「場所管理人責任犯罪處罰」的法條。現在,要寫部落格介紹時,找不到了。
不知道,法條去哪了。
先貼一張圖,給大家感覺一下,這個名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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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場所管理人,像班長。
最常見的,就是保全、警衛、網路工程師。
讓大家更容易理解的例:就是,像我。
我就是,我部落格的場所管理人。如果,有出現,留言者,攻擊、謾罵...他人的事情,我得出來制止的。(大家都會宣導有留言自由,但要有留言禮貌對吧。就是基於這一點。)
但是,如果,我的網頁,出現了不當的網路問題,例如:駭客、網毒,雖然,是我的部落格,但是,我無能力去防止,或,追蹤,這方面的活動,所以,我部落格的申請公司,裡面的網路工程師,就變成,處理網路活動的場所管理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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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,場所管理人,像道德,與,教育裡,監督與負責的存在。
而,不作為犯,是指,你該做而不做,就構成犯罪。
例如:網咖裡的櫃台小姐,原則,她只要負責網咖的清潔、收出餐,及收費,的工作。
而,消費者,是使用網咖個人份的物品。
但是,如果,有出現打架的情形時,
原則,是打架的當事人,或,當事人的親友,報案。不關櫃台小姐的事。
我寫不關櫃台小姐的事,你會覺得怪怪的對吧。
沒錯,這就是場所管理人的責任感。
櫃台小姐必須要保護其它網咖消費者。並且,詢問,打架的當事人,是否要報案,或是,就醫。
而不能,放任,打架的當事人,在地上等死。
但是,櫃台小姐的責任,又跟,遺棄罪不一樣。
因為,遺棄打架當事人的,是另一個打架當事人。
而若把場所管理人的責任,只用道德約束,可能不符社會期待。大家會說關我屁事的。
像班長的類型有:有責任的班長,或,沒責任的班長,或,攬太多責任的班長,或,搞不清楚責任範圍的班長。
所以,我覺得該要有法條規定這類人的刑事責任的。(這一條並不是鼓勵大家雞婆。逮捕現行犯,才是鼓勵大家雞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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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目前,公園、地下道,及行人高架橋,都沒有場所管理人。
如果,有幸,架了監視器,也不知道,是哪個單位在控管。總不能都推給警察,或,遙遠的縣市政府。
可能,只能依靠,當地里民的自衛隊巡邏。
但,目前,都找不到擔責的人。
所以,大家還是少進出這些場所吧!
哪怕,這些場所,有遊民。如果,是場所負責人常看到,夠了解的人,我想,也不用趕盡殺絕,把這些遊民趕來趕去的,雖然,我也知道,危險,和,觀感不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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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02月11日更新此段。
像我爸爸周昉(周宜鋒)在課堂上舉的國考例子,
公務機關警衛,收取犯罪者(偷拍賊)的行賄款,而不報警抓犯罪者,並放走犯罪者,這個警衛,有沒有收賄的問題。
(收買,和,一般人際關係的請客,界線很模糊,但,我覺得不太一樣。)
(雖說,可能,不用怕請客。但,有特定目的,或,常態請客,或,常叫人常態請客的話,可能就是收買了。)
雖然,他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務員,不是該當公務員收賄的問題。
但,我覺得,他有場所管理人責任的收錢問題,因為,不管是誰,都不可以被犯罪者收買,而放走犯罪者。更何況,他還是場所的管理人(維持秩序者)。
但是,刑法要怎麼寫,我就不知道了。
好像,刑法不處罰警衛收錢這點,但是,我的法感,又沒辦法放過這個警衛。
只是道德勸說,又好像弱了一點。
我覺得,事後,犯罪者,可以依民法,主張這個警衛,要返還,犯罪者給的收買款項(買命錢)。
雖然,這個警衛,可以,不肖的恐嚇這個犯罪者,如果,你敢主張,要我還錢,我就報警抓你。
而主張報警抓犯罪者,跟主張要告人,好像,又不違法。
真的沒有法可以抓這個不肖的警衛嗎?
我覺得不公平。
黑吃黑,都要被抓了。
這個不肖的警衛呢?
爸爸,我不會寫了。你來留言。哈哈!
(有網友說:如果,這個警衛,後續有不肖恐嚇犯罪者,則是「勒索」了犯罪者。好像是耶。但是,勒索是刑法哪一條?)
(但,我的意思是,默默收錢,不報警抓犯罪者的警衛,此警衛該當刑法哪一條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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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02月11日更新此段。
剛,有網友說,警衛該當,刑法的,恐嚇取財。
可能,不會哦。
因為,恐嚇,要對方使用不法手段+使你心生畏懼。
報警抓人,和提告,並不是不法手段,
雖然,你很害怕,但,對方,並沒有使用不法手段。
所以,可能,不會該當。
所以,用告人,威脅別人的人,才會這麼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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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02月11日更新此段。
我其實以前也想過,
像常見的,新台幣10,000元以下的竊盜(或是財物毀損),和,毀謗,和,公然污辱,的犯罪。
其實,還是要報案。(警察還是要累一點的。)
(不知道以下例子,算不算,刑事附帶民事(簡稱:刑附民)。如果算,那麼,算,有前科了。)
但是,新台幣10,000元以下的竊盜案,
讓當事人,道歉+返還竊盜品(或原價買下竊盜品)+賠償竊盜金額05至10倍的精神賠償金給店家。即可。
實在是,不用,讓對方有前科。(我講的,不是搓湯圓。有事變沒事,放過。)
不管他是不是累犯,我就不信,這樣罰,他還能,那麼有財力,再偷。
你也不用管他,是不是有竊盜成癮症。只要,他有完成上述賠償行為即可。(賠不出來就關。)
但是,警方的筆錄,就很重要。
如果,他是慣犯,雖,可能,在我的建議下,他沒有前科,但是,他的家人,或,家屬,可以主張,和他脫離關係,或是,不幫他賠償的決定。這樣的主張,需要有警方的筆錄證明,來向法院聲請,或是,目前無法可幫家屬,而讓家屬自行登報,主張不幫某某某,清償債務,來保護自己。
在每個人成年前,都有可能,因為,自制力薄弱,或是,同儕壓力,或是,經不起誘惑,或是,好玩好奇,而犯下此罪。我覺得,該給初犯一個改過的機會。
而常見的毀謗和公然污辱,
讓當事人,道歉+登三份報紙頭版半版三天+精神賠償(最低薪資的10倍)。即可。
主要是要恢復當事人的名譽。
亦,不用,讓對方有前科。(我講的,不是搓湯圓。有事變沒事,放過。)
雖說犯罪,就一定要抓,勿枉勿縱。
而權利被侵害,要用合法手段,保護或主張,自己的權利。不要忍氣吞聲。
但,利用「合法」手段,讓別人心生畏懼,的操作,我覺得,也應該要算是恐嚇罪,才對。
偏偏我國法律,不罰,這樣,利用,報警,和,訴訟告人,讓人怕他們的人。
難怪,司法人員,怎麼補都不夠,都過勞中。
刑法,該是,法律位階中的,最後手段性,才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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