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關於刑法-我覺得是「司法黑名單」的訴訟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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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我們都勸人以和為貴。
如果,真遇到了,需要提訴訟來救濟的情形。
當然,我們也鼓勵人家去主張。
畢竟,不能讓權利睡著。
但是,我和我身邊的朋友,對一種人很感冒。
那就是,提訴訟後,訴訟成功,只求償新台幣1元的人。
我們覺得,提訴,就是想贏,不管你是哪一方。
而贏了,一定是會要求賠償。
我們不是鼓勵大家漫天開價,讓敗方賠不起。
但是,至少也要,要求敗方「登三份,國內報紙,頭版,半版的道歉啟事,共登三天」,「登的時候,要留證,和,通知贏方」,來回復贏方的名譽。
而贏方卻不要求這個,反而,只求償新台幣1元,好像顯得自己很寬宏大量。
我覺得這種人,浪費司法資源,和,大家的時間。
你們就互告,再互相去調解委員會調解,不就好了。
壓縮司法能量幹嘛。
而,我朋友,是覺得,這種人十分偽善。
裝的一副好人樣,還不是提告,告人。
基於人權保障,不能,將他們列入司法的黑名單。
我知道民事有小額和簡易庭。
刑法有簡易庭嗎?可以把他們都丟進去簡易庭嗎?
但是,我真,覺得,該拒絕,或,將某些訴訟,提給調解委員會。
不要再利用司法程序,去恐嚇別人,或,浪費大家的時間,和,車馬費了。
你們怎麼想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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