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我讀民法的困境.其二-關於,出嫁女兒的,拋棄遺產繼承契約,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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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知道繼承要等到死亡時,才生效。
而很多家庭,在女兒要出嫁前夕,會要求女兒簽,拋棄財產繼承契約。
很多人不肯簽,鬧的不愉快。
賴農惟老師,鼓勵女生簽。
因為,簽的時候,繼承還沒開始(被繼承人還活著),所以,這張拋棄財產繼承契約無效。
我雖然,有聽懂,但是意見,和賴老師有點不同。
我覺得,民法,是注意雙方當事人意願的。
我,如果,是法官,雖然,知道,這張契約是無效的。
但,我會列入考量。
只要,沒有被詐欺、脅迫、強暴、誘拐...等不法因素,這張契約,象徵著,你簽時的自由意志。
在繼承發生時,雖然,可能,女兒(們)還是可以分得一部分財產,但,不會有應繼分,或是,特留分,這麼多。甚至,可能,我會剝奪她(或她們)的繼承權。
因為,你早就同意要放棄了。
但,如果,女兒簽了之後,有負擔被繼承人的費用,是可以請求返還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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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我覺得,結婚、求學、創業,等錢,在將來,分配遺產時,不用追回,算回去。
而是,現有的遺產分配額算出來後,
再,扣,或,加,這些金額就好了。
不然,為了追回,算一算,又分。
有的人,現金,拿不出,當初,被繼承人給的那筆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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