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我讀民法的困境.其三-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準正。

準正,就是,子女的,生父和生母,在小孩出生前未結婚,而是到小孩出生後,才結婚。

非婚生子女,準正成婚生子女。


我覺得,用「準」,好像,不太對。

準,是快要的意思。

像(我老公舉例的)準新郎、準新娘。就是快要是新郎,和,新娘,但,還不是,的意思。


我覺得法條,應該修改為。

(下列二行,應該寫在同一條。)

(條旨還是寫準正。)

第一項: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,在小孩出生後,結婚。其非婚生子女,為準正婚生子女。

第二項:準正婚生子女的,生父,認領後,其準正婚生子女,視為婚生子女。


(如果,生父和生母沒有結婚,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,非婚生子女,視為婚生子女。)

(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)

(題外話:如果,發現不是親生的,可以提「婚生子女否認之訴」。)


這樣才對。


老公,你和,賴農惟老師,怎麼想呢?

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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