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驗分享-法律要學好,只要記住一個原則,那就是,只要做壞事,生死就在別人手裡了。

例如:親屬間的竊盜。

偷了,雖然是親屬,但,親屬仍可以主張他的權利,提告。
可告可不告,很自由,可以自己選,所以,是告訴乃論之罪。

但是,不能無法無天的擁有權利。
要在期間內主張。

所以,告訴乃論之罪,有期間,叫告訴期間。

公訴,就是由檢查官發起。
自訴,就是自己找律師發起。

照我的感覺,非告訴乃論之罪,應該,是不可以自訴的。
但,圖表打勾,可能是臺灣現行法可以。
不知道以後,會不會改回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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