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民眾黨的二年條款,到底有沒有違法?
我並沒有很喜歡他們第一批的二年不分區立法委員。
但是,
這種開創式立約,算不算違法呢?
立法委員的工作期間是四年。
砍一半。聽起來,好像,無所謂。
聽起來,好像,廣納人才。
但,如果,此舉成規,每個黨都立幾百個不分區立法委員。
每個人都任一個月。(或,民間習慣過試用期的三個月。)
聽起來人才濟濟。
但,這工作資歷,和,有人脈的想像。
是不是會造成高度推舉人選的隨便度。
聽說,要給政黨貢獻金,看給多少錢,才可以分配到不分區立委的席次。
這種做法,算不算買票?
所以,我討厭有不分區立法委員的額度。
既然要花錢,不如,去紮紮實實的地方紮根。
買面紙或口罩去走民間。
連這種臉都不敢賣,是要拿什麼去為民喉舌。
不分區立法委員,會不會,是,為黨喉舌。
大家還記得,買官,賣官,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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