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(兩岸)人民關係條例。
我建議,將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(兩岸)人民關係條例,法條裡,標題,加個簡稱,寫法為: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(兩岸)人民關係條例(簡稱:台中關係條例)。→有網友用聲音跟我說不要。因為,兩岸比台中二字辨識度更高。而且,兩岸二字比較能表達,臺灣與中國大陸,歷史上一直糾葛的感覺。OK。那就別改。
臺對中:基於國際法+臺灣國內憲法→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(兩岸)人民關係條例。
兩岸人民關係條例→其子法是: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
+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
+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...等。
→兩岸和平協議。
→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。
臺對美:基於國際法+曾都是聯合國會員國關係→台美關係條例。
台美關係條例→其子法是:台灣保證法+台灣保證實施法案。
→台美對等貿易協定(ART)
臺對日:基於國際法+馬關條例的被日殖民關係→可以考慮出一個台日關係條例。
歷史上有一個《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》,簡稱《中日和平條約》、《中日和約》,又稱《臺北和約》。
臺對菲:基於國際法。
菲國內的海洋區域法+菲國內的群島海道法,和臺灣有關係。
臺對其它國家:基於國際法。
特別法優於普通法。
特別法不得逾越普通法。
我有寫出來的,算是特別法。
若,沒寫出特別法,則,當一般國際關係,他們是一般外國人,就適用國際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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