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關於外交人員的外交豁免權。
我是主張,不管是誰,不管在哪裡,都要遵守自己和他國法律,的,人。
所以,很不喜歡外交人員的外交豁免權這件事。
但,好像是國際慣例,給的優惠。
連自由的美國也默默的接受有這件事。
(但,用「文明人」的方式搗蛋回去。)
我是覺得,應該要明定,請外交人員在外交所在地,必須遵守外交所在地的憲法及法律及習慣。
如果出現了犯罪案件,
要配合外交所在地的檢警單位的「調查和詢問」。
一旦,犯罪案件確定,
外交所在地要發國際公文給外交人員的母國,
請求母國在半年內,給予外交所在地的國家一個公道,道歉,和,換外交人員。
(把這位犯案的外交人員,移回去他的母國監獄裡關。)
而這半年中,亦要通知人在國外的國內人民,並協助他們做回國的準備。
(簡單講,就是,某國外交人員犯案了,出事了,我們在接受某國道歉前,可能會因此斷交,撒僑,所以,你們要快想辦法撒資變現,機票買一買,回國了。)
半年後,如果,犯案的外交人員的國家,沒給道歉。
外交所在地的國家,可以,查封,外交所在地國家給予外交國的所有財產,
並安排他們全體回自己國家。
全部安排完成,才可以發正式斷交的聲明。
簡單講,就是,到別人家做客,大家以禮相待,但,可不代表,你可以亂動別人客廳的櫥櫃。
主人家可以趕客人出去的。(常發生在同學、同事、鄰居間,好懂吧。)
主人家可以永久禁止某位客人進來的。(常發生在親戚間,好懂吧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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