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分享-精神衛生法+未成年人犯罪,我建議應用刑罰,而非保安處分處罰+希望刑法刑期重新整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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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法律上,及現實層面上,做得到,
正確分辨:
正常人是正常人。
戰犯是戰犯。
政治犯是政治犯。
罪犯是罪犯。
精神病患是精神病患。
不要全部都被當精神病患處置。
(那些藥,會讓人真的瘋的。)
(雖然,不同情罪犯,但,不能拿人家的精神來開玩笑。)
(怕他們變免費的試藥者。)
那麼,我暫時沒什麼問題。
不過,好像有讓精神病患回歸社會的規定。
我好像有瞄到新聞講這個。
很多人抗議就是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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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
未成年人的犯罪,如果所犯之罪,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之罪時,
(還是覺得七年比較好。因為對重罪的觀念統一。)
我覺得,應該,將他們,當成成年人犯罪來看了。
因為,雖然年紀尚輕,但,罪刑重大。犯罪的膽子也比一般人大。
不知道,刑法,能不能像民法一樣,用準用的。
準用的意思就是,他還不是成年人,快要是成年人了,用成年人的立場去看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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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刑法的刑期可以重新整理。
整理成:
國家、社會、個人法益
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、其它(電腦、機器犯罪...等,雖然,有老師認為,這些犯罪,不用特別規定,他們只是侵害前七項法益、權利的手段方式而已。不過,這些方式散播度很強,要變成,加重條件?)
統一分類,輕(1年以下,及,1至3年)、中(3年至7年)、重度(7年以上)刑罰。
而一罪一罰,如果,加總超過70年(有種就判69年364天。哈!),則判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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