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分享-我想立法,以後,要保留,現場第一發現者的個人資料,包括,指紋和筆跡。
有時候,很謝謝這些第一時間發現犯罪現場的人。
不論,是,要幫死者被安息,還是,把握時間追出罪犯。
但,有時候,
偵探小說看多了,大家都知道。
重覆的巧合,就不是巧合了。
(沒有人會像柯南或金田一這麼倒楣的。都遇到命案現場。)
有時候,罪犯會沒耐心,希望自己的傑作早一點被發現。
他們會假裝成現場發現者。
不論是,真的,還是,假的,現場發現者。
他們都會在現場留下大量他們的痕跡,增加破案困難度。
所以,
我想立法,
不論是,真的,還是,假的,現場發現者,
只要是現場發現者,都要被記錄他們的個人資料,包括,指紋和筆跡。
警察發現的,也一樣。
他們也是證人的一種。但,證人,不一定是現場發現者。
怎麼立出清楚的法,寫在刑法,或是,哪裡。
我還沒想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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