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我想收回二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。另,增加,檢察官主動出擊偵察犯罪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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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收回二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。一、不起訴處分。
二、緩起訴處分。
所有的案子,都要進入法院。
只是,走,簡易或通常程序而己。
被告死亡也一樣。→檢察官還是要調查案件,要發現案件特別處,註明,然後,走法院的簡易程序。因為,有理賠的問題。所以,不得不處理,也不得讓死亡之被告獲無罪名聲。此條,要溯及既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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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
增加檢察官一個權利。
案件的發動,除告訴、告發外,檢察官若發現犯罪,有主動偵察的權利。其它人的告知,亦可讓檢察官發動偵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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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要讓會賄賂的人,都集中去賄賂法官。(看起來是法官比較大。)
檢察官盡量不髒。然後,Watch 法官動向。(讓法官和檢察官亦敵亦友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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