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分享-寫這個,不知道,我會不會被笑耶!-2024年11月16日-NCC 組織法,第16條,修正通過。(我快吐血了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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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,我是反「NCC(2006年陳水扁前總統成立)」。
支持,只要有「行政院新聞局」,就可以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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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法律,都會在法的最後一條,寫,總統公布日起三日起生效。(一般,都依,中央法規標準法,第13條,規定。見下註。)
怎麼會寫「行政院決定」呢?
當初,修這法的時候,是誰寫的?
民進黨執政,民進黨修的?讓行政院比總統大?
還是民進黨執政,國民黨修的?國民黨的法學素養不足?
我查了一下,好像是今年(2024年)7月,三讀通過的法。
我的天啊~總不能一直靠柯文哲救場吧!你們。
本來,法律就要明文。(你們讓行政院依法的啊!)
拜託,有點基本Sense吧!
不然,為什麼要研究漏洞,修改法條呢?
我再多嘴一句。
你們都笑阿共怎樣。
臺灣不法有明文的話,不就成了中共同路人了嗎?
這段新聞的開頭,翁曉玲講的很激動,我聽得快吐血了。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WNGBUewGylU
看一下新聞吧!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mvR4XA1wub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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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法的詳細內容在此:
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241115/2855321.htm
怕時間久了,會刪文,我把內文貼在下方。內文:
快訊/刪NCC「萬年條款」要即刻施行 藍白修法三讀將拉翁柏宗下台
ETtoday政治新聞 | ETtoday新聞雲
記者杜冠霖/台北報導
在野黨提案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組織法第16條修正案》,
要讓刪除「萬年條款」可即刻施行,藍白更提修正動議,要求自12月1日開始施行,
代理主委翁柏宗預計會被拉下台,屆時NCC僅剩下3個委員,
未達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法定人數7人,將無法召開委員會議並作成決議。
立法院會今(15日)處理該案,藍綠各自甲級動員進行表決大戰,
在出席103人狀況下,藍白合以55票贊成、48票反對通過提案。
立法院會早在7月三讀通過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》修正案,刪除萬年委員條款,
新法任期改為四年且僅能連任一次,不得延任;
同時通過附帶決議,要求本屆NCC委員比照現任主委陳耀祥宣示,不再接受政院提名,也不再接受延任,主動辭職。
由於依現行法,「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」,
政院遂以此主張,NCC副主委翁柏宗仍具有代理主委資格。
為反制行政院開巧門,
民眾黨團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再提《NCC組織法第16條修正案》,
將實施時間改成「自113年12月1日開始施行」。
換言之,此案三讀後,待立院送總統及行政院,
若行政院未提覆議,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實施,
翁柏宗12月1日後就無法再繼續代理主委。
最終,藍綠各自甲級動員在院會進行表決大戰,
出席103人狀況下,「藍白合」以55票贊成、48票反對通過提案。
值得注意的是,除因行程缺席委員外,
民眾黨立委黃珊珊雖上午有出席民眾黨記者會,卻未出席院會投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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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一、自公布日施行:總統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
中央法規標準法,第13條規定:「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。」
所以法律的生效,是在總統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才生效,
例如:總統,於113年05月04日公布某法律,則法律是於113年05月06日生效。
二、明定某年某月某日施行:該日生效
中央法規標準法,第14條規定:「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,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,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。」
有的法律是在最末條規定:「本法自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施行。」
或規定:「本法施行日期,由某機關以命令定之。」
在前者情形,法律就是於這個明定的施行日生效;
在後者情形,同樣是某機關所定的施行日期當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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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行政、依法立法、依法審判、依法開單(→人民最恨的一個,哈!)。請掛在嘴邊唸。
學一下黃國昌立法委員吧!
他都唸成那樣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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