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(死)老百姓的心聲-非政治文,勿筆戰-為什麼臺灣政府不開放博奕呢?愛,賭,博,就,去,死!(2025年02月18日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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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2024年11月04日,凌晨01點08分寫的。
為了統一文章類別,所以,把此文時間改成2024年09月22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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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我的家人,都是不太懂賭博的人。
過年過節,我們家族都不會打麻將、玩撲克牌什麼的。
所以,賭博的類別、玩法、賭金、怎麼輸贏,莊家怎麼東錢,我完全看不懂。
所以,更別提要懂,怎麼抓詐賭,和作弊了。
也更別提,要怎麼懂,賭場怎麼吸金(它不是詐騙、保險,跟直銷)、洗錢跟掏空了。
我覺得有掏空前科的人,「應該」法有明文規定,限制他們投資的條件。不論他們之前犯罪時,是否有把錢還回去。因為他們信用有瑕疵。
例如:
1.要成立公司,只能自己獨資(不論投入多少錢)。不能合夥,也不能開股份有限,或無限公司。
2.要投資其它公司,或進入股市,投資金額,不得,超過,其公司總資產的1%。
我有興趣的,只有「吃角子老虎」而已。
很想換零錢,去玩玩看,不知道貴不貴。哈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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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我覺得,全臺各縣市可以開放賭博!
不過,要有營利事業登記。
沒有的,警方就可以抓。
賭場也可以收門票(包含清潔費,和場地費)。
(不賭錢,純觀光的話。)
(為無糾紛,門票的價格,要法有明文。怎麼依物價調整,我不知道。)
(可以學美國拉斯維加斯有秀場。也可以沒有秀場,是個專職賭場。)
希望固定門票價。大型賭場:一個成年人新台幣100元整。一個未成年人新台幣50元整。
越禁止的事,越有人做。
而且,檯面下賭博的場子多的是。
只是運氣好不好,有沒有被查到而已。
公園不就一堆。
老人賭便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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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有博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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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認為,
全臺應該要修法不抓賭博。
但是,要抓詐賭(設計、使用賭博工具,詐欺、詐騙的。增減、偽變照牌的。),和賭博作弊(不老實的。未用儀器的偷聽、偷看、魔術、魔法、特異功能)的。
不管是單獨,還是同夥。不管是用機器,還是人的身體。都得罰。
不需要罰到死刑。但是,關起來,好像又不痛不癢的。
不知道怎麼處罰他們。
怕人數會多到,又要蓋監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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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賭債還錢:只要「不違背」,軍法、各項法律、公序良俗、生命身體自由的法益(尤其是憲法和刑法)、借款人不提供任何擔保品、借款人不提供任何的保證人、不影響借款人生計,都是可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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賭場的設立,要規定投入資金(可以分大、中、小型賭場),並規定,另外要存一筆錢在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,不許動。如果倒閉,優先由這裡的錢償還債務,有剩餘,再還給「賭場登記人」。而且,每種賭場,每年都相同,都要支付30%的娛樂稅。
而大型賭場內,需設置至少一間的24小時的一人銀行。只進行「個人信用借貸、存提款(可以另有跨行的ATM)」二個項目。
賭場,場面上,場面下,都「不准」給賭客任何的「賒帳」。
「一律都是現金交易。」
賭場,場面上,場面下,亦「不得」給賭客任何的借貸契約。所以,賭場,不得要求賭客,提供擔保品,或保證人,來進行借款。如果賭客有借錢的需要,賭場只能請賭客,去跟24小時銀行(不可以是融資公司)借款。有了賭金之後,才能進賭場賭錢。
銀行,一樣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擔保品,和提供保證人。「銀行只能信用借貸。」
但是,銀行可以考慮借款人的年紀,和還款能力。
只要出示個人身份證,銀行即可,現場,現金,個人信用貸款,貸出,最高新台幣30萬元整。
(不管是一次,或是分次借款,都「不得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。)
借款後的一個月,要有還錢的動作。不管是分期,還是整付。
一個人只能信用貸款新台幣30萬元整以內。不能用他人名義信用貸款。
只要,貸款,滿,新台幣30萬元整,在還清這筆錢的本金後,才可以再進行第二次、第三次...的信用貸款。每次的上限一樣是新台幣30萬元整。
而這個信用貸款,可以分期付款償還,但是,整額未還清前,不得再次借貸。
而分期付款的年利率,不得超過10%。
本金不得每個月反覆加入計算。
也就是說,借款單上面要寫,你一共欠多少錢,你要分幾期還,每期還多少本金,和多少利息。
個人造業個人擔。
如果向銀行借款後的一個月,完全沒有償還者,銀行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而法院,可以強制,叫各縣市環保局,增設臨時工,由政府聘請。
叫這些人去做,「街道清掃員、清掃水溝員、各縣市環保局的垃圾分類員」的工作。
(垃圾分類的夠快的話,把以前的垃圾山,全都挖出來分類。)
或是叫他們去支援「農林漁牧」的種植與收成。由相關主管機關聘請與監督。
或是叫他們去支援「學校工友」,或是各政府機關「掃廁所、倒垃圾」的工作。一樣由相關主管機關聘請與監督。
(叫愛賭博人的人工作,真的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啊!)
怕沒有盯場的人,所以,巡山員、巡海員不考慮讓他們去。
而他們腳上需佩戴電子腳鐐,由各縣市主管機關,盯他們工作。直到還款完成。不用關監獄,住自己家。
只能是簡單的勞動工作(我想到的,適合的,就是這六種工作),
跟化學、電腦、法律、飲食、彈藥、醫學有關的,則不可以叫他們去。
(怕危險,跟怕他們缺錢會動手腳。)
而他們的工作薪水,一日新台幣1,000元整(依勞基法最低薪資給),一天工作八小時,週休二日。一個月工作22天。
如果尚未還清,便死亡,或有其它無法還錢的事由(例:失智、變植物人),才可以依破產法,拍賣他的資產,償還銀行本金與利息。
這麼一來,政府就有一堆付費的勞動力了。
(我們來學北韓吧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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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中賭博
原則:不行。
例外:可以。但,要怎麼兼顧軍紀與休閒,我不知道。這方面需有法律規定。
沒處理好,可能像臥底制度一樣,亂成一團。
人,奸不奸巧,用酒色財氣賭(嗜酒、好色、貪財、逞氣,我加一個賭博)測,最快。
有沒有定力,會不會看笑話,用酒色財氣賭測,也最快。
打賭,不算賭博。
如果一旦有賭博行為。
欠賭債還錢:只要「不違背」,軍法、各項法律、公序良俗、生命身體自由的法益(尤其是憲法和刑法)、借款人不提供任何擔保品、借款人不提供任何的保證人、不影響借款人生計,都是可以的。
軍人,一個月,累積,只能欠賭金1萬元。不管欠幾個人,都是累積。需寫欠條。每條欠款,還款期限,不得超過一個月。可以分期還。(可能一個月只還新台幣100元。=_=')
不管當多久的兵,
最高,累積後的金額,只能上限在新台幣10萬元整。
退伍前,需完全還清。
不還錢,可以比照上述銀行的方式,向法院申請。
可以跟長官申請工作,也可以跟同袍申請「家管工作(洗衣服)」,賺外快還債。
雖可跟同袍申請「家管工作」,但,債權人不得將軍中工作,分攤給債務人。也就是說,如果,每個人,每天都要打掃營區,債權人,不可以,將打掃的工作,丟給債務人,然後,債權人自己跑去休息。
如果,有幼稚的條款,「例如:每天青蛙跳三下,連續一個月,就好。」這種,可能是認真,可能是開玩笑,也可能是欺負人的勞力罰,可以,當成,還款的現金看待,但是,要雙方要明定,這樣的跳法,一天是還多少錢。
幼稚條款,一樣不得違背法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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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樂透也是一種賭博。
我和我弟,也有因為好奇,買過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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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春(我覺得也可以開放)、喝酒、吸毒的要怎麼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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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02月18日更新
好懷舊的說法。
這是早期的賭博介紹,
如果,這個聽不懂,賭場,一定更聽不懂。
雖然,有政治角度,
但是,有空,就聽聽看吧。
我出賣一個人,藝人艾利克斯(李泳嫺的老公),就有在玩德州撲克。但,李泳嫺很反對。還鬧到差點離婚。
我覺得賭博就是賭博。不用用「競技」騙人啦。
就像,明明就沒學歷,用錢,買一張「榮譽」學歷,一樣啊。還不是沒學歷。(炮到別人了,抱歉。)
影片網址: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ecW_kEC_Dx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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