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(死)老百姓的心聲-非政治文,勿筆戰-要怎麼「跟各縣市政府的戶政事務所」「借」戶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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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寫於2024年11月10日,晚上10點19分。
為了統一類別,將文章時間,改成2024年09月22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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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來燒腦一下,研究一下,要怎麼「跟各縣市政府的戶政事務所」「借」戶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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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人會借戶籍?
01.為了小孩的學籍。去借想讓小孩就讀學校的地區的戶籍。(最常見。)
02.可能房子被法拍,或是沒有房產,暫時找不到住處,有房產前,被趕來趕去的無殼蝸牛。
(租屋後,可把戶籍遷進去,但要房東同意。)
(斷絕親子關係後,無處去的人。有的人可能變成第06點。我覺得民法要承認這點。)
↑雖然血緣不會斷,
但是,人死前,活著的自我意識(意思表示),比他死後,去猜測死者的意志,來得更明確。
收養都可以在符合民法規定下撤銷了。不要那麼死板。
我覺得民法,應該要修法,只要「去法院公證+登報作廢」,則可斷絕親子關係。
當然,同樣的,只要「去法院公證+登報復原」,則可恢復親子關係。
只要一斷絕親子關係,則雙方的財產和債務,互不繼承,「準用」陌生人模式。
不可否認的,有的人就是血緣不親。他就是討厭你(不管有沒有讒言),怎樣都要跟你斷血親,沒別的原因。
或者是繼承了之後,把被繼承人趕出去(做出第10點的動作),被繼承人財產要回前的暫時狀態。
如果,政府還拒絕他們,那他們,真的比乞丐還可憐。
03.無家可歸的流浪漢、遊民,或乞丐。
(不管有沒有家屬,可能有自己住家的戶籍,但出外流浪,不回家,需要,更新,戶籍登記的人。)
04.暫時找不到家,並找不到家屬的,暫時流浪者。
(例:失智的人。或年紀12歲以下,記不得家裡聯絡方式的,走丟,或被誘拐的小孩。)
05.被家暴,需要逃離施暴者的被家暴者。(有時候,保護令,沒辦法保護他們。搬家,戶籍和家在一起,又會被追蹤到。)
(我主要是想到第5點的人。)
06.被強姦,需要逃離強姦犯的人。(有時候,保護令,沒辦法保護他們。搬家,戶籍和家在一起,又會被追蹤到。)
07.孤兒。(可另在本站搜尋,請政府設立孤兒院的文章。我建議他們的戶籍設在孤兒院不動。)
08.非法移工。(暫時狀態,只是為了好管理。將他們遣送回國時,即除籍。)
09.欠錢,「有」依破產法還債,還債完成前,欲避免被騷擾的人。
10.被關的犯人,出獄時。(可能會被趕出去。此點,不知道算不算,是上述第02點類型的人?)
11.久居旅海外,在國內沒有房產,需保留國籍的人。(不知道這樣寫對不對?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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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的設立,會影響:健保、國民年金、地價稅、投票權、扣繳稅...等權益。
(好像還影響,身心障礙者的補助金申請。)
所以,不能沒有戶籍。
至於怎麼影響,請大家自己去爬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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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主要是為了方便管理。
不要排斥他們。別讓他們變成各縣市的皮球。
也不要,讓他們,變成,偷別人房產的小偷。(有人怕被借戶籍,會被偷房產。)
(借了他們戶籍之後,不管什麼原因,想請他們遷出時,他們若不理會,則可,請法院,把他們暫時遷到各縣市的戶政事務所。)
↑算上述的第11點吧!
所以,怎麼登記呢?我的建議。
讓上述的那些人,
戶籍地址:統一都設在各縣市戶政事務所。(希望不會被罰錢。)
(並重拍身份證照片。重領身份證。)
通訊地址:設在他們流浪的地區。原則,寫在,各地里長、鄉鎮村長辦公室,讓里長、鄉鎮村長,和警察,不定期巡查人數,看人對不對,流浪的地區有無改動...等,狀態。哪怕他們睡在車上、車站、公車亭、騎樓,或公園...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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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懂得不多。
先寫這樣。
以後,有想到什麼,再補充上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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