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分享-我覺得不能通風報信。但,稽查,要通知負責人在場。(稽查夏莉絲虐童園事件)
我覺得正式的稽查,要發文公告,或,傳真公告,通知負責人在場。
至少,要是,園長,或,店長,或,大樓主任委員(當家作主的那個人,必須在場。)在場。
稽查完,稽查結果文件,要當場由在場負責人簽名。
但,稽查什麼事項,可以不事先跟他講,
而是,到場了,市府再說,我今天要稽查什麼項目。
(可以明文,列出,市府稽查能查什麼項目。哪些項目,可以反覆稽查。但,不是查水表擾民的狀態。)
為什麼我這麼說,
因為,不管,違不違法,
你只要稽查,很多事情,作主的,都不是店員。
越有問題的,越會把問題推給超基層的員工。
再叫超基層的員工說,你是菜鳥,你什麼都不知道。
反正,有人在,有人簽名,稽查就可以被忽弄過去。
有負責人在,有一個好處,
就是,他能說謊,他能造假,但,他不能說,他不知道。
(將來要押時,就可以直接押大的了。了解了嗎。)
如果,負責人要避掉我說的刑責,而老是不在的話,就行政罰鍰三次。
第四次不在場,就刑法羈押,
因為,負責人廢弛職務,造成場所管理人責任有問題,會致損害於公眾。
稽查,只是查,一般衛生環境檢查也一樣。(衛生有問題,有食品保險也沒用,不夠賠啊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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