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女童性侵追訴案,可否延長,釋憲中。我的建議。不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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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追訴期:

在法律上,過追訴期,是,指,在特定時間內未提起訴訟,而失去追訴權的狀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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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了追訴期了啊。啊哈哈哈哈哈。你拿我沒輒。→最常聽到的台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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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,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,要讓每一個國民都可以使用。

如果,只是論性侵案的追訴期,並不公平。

如果,論,全部的犯罪的追訴期,才是對的。

這樣的討論,才會,包含了每一件事。


追訴期的延長,

可能,讓,該處理的人,怠惰。

可能,社會負擔成本變大。

可能,違反人權。→這個點,我是感覺,不知道,怎麼細細說明比較好。(追訴期的立法精神。)


我覺得,超過追訴期的案子,先冷凍,不丟,明定標籤為「已過追訴期」。

它就是我們說的懸案。


已過追訴期的案子,在過追訴期才破案時,

要發報紙,宣明,懸案已結,以安慰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。


雖然,不能「處罰(關)」犯罪者。

但,法院,要「強制」犯罪者,登報道歉,這件事。


因為,雖然,已經無法判犯罪者罪了,卻有找到犯罪者,恢復當時案子的全貌,犯罪者該給被害者一個「公開的」道歉。


不道歉,則,被害者,可以,走,法定程序,「逼迫」犯罪者,給這個道歉。

不然,可以發動。

這個破案是證據。(懂我這三行的意思嗎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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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我認為,這個追訴期,不得延長。


若,大法官認為,可以延長,則,擴大至所有犯罪,全部犯罪追訴期,延長至40年。

而不是此案被害者,為了自己的利益,所,提議的30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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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犯罪者的話:有種秘密藏一輩子。


為了證明自己有種。

真的藏了。

哈哈哈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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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:道歉而已啊。

我:對啊,道歉很簡單的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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