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哪些罪適合告訴乃論。(題外話:我覺得外遇通姦罪不適合除罪化。)(題外話:婚約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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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我的觀念,提供給立法者參考。
哪些罪適合告訴乃論。
簡單講,就是,你如果被犯罪,對方犯什麼罪,只要賠償你(金錢賠償或恢復原狀),加,跟你道歉(最重,可以,要求,登三份頭版半版報紙道歉三天),你就能原諒對方,不要求一定要讓對方有前科的情形。
我目前覺得是,竊盜,和,傷害,和,毀損,和,外遇通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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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我的觀念,提供給立法者參考。
考試作弊?(刑法的國考不正罪)
我覺得,要修成,不一定要出不正之結果,只要在,國家考試(考選部舉辦的都包含在內,包含證照考),及,各籍學校入學及轉學考及跳級考,有作弊,即可處罰。
做到,
1.中斷考試,註記於報考資料,趕出考場,取消「此次」考試資格,(以後還是能再報考。)
2.加,賠償給國庫(金錢賠償),
3.加,恢復正確考試排名,
4.加,向國家或校方和考生道歉(最重,可以,要求,登三份頭版半版報紙道歉三天),
5.加,沒收使用於不正的作弊工具(如果,用自己的電腦做出此罪,則要沒收其個人電腦配備,進而報廢),
時,
則。可,不用被判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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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外話1:
以下是我的觀念,提供給立法者參考。
特別聊一下外遇通姦罪。
(包含:精神,或,肉體,或,精神加肉體。)
外遇通姦的對方人數,可能是單一個(俗稱2P),可能是多個同時(俗稱3P、多P)。
我法條想寫外遇通姦雙方,但,實際運用,要擴張至多P的情形,理由是,抓到外遇通姦時,雙方(2P)的情形,都不能被接受了,就不用申論超過2P的情形了。玩的人數越多,越過份。
我不贊成外遇通姦罪除罪化。
我的觀念是,外遇通姦,只要抓到「社會價值觀上,確定的疑似外遇通姦樣時」(例如:外遇通姦雙方固定出入相同場所。GPS。曖昧文字。徵信社資料。),就構成外遇通姦罪。
不一定,一定要,抓到,外遇通姦雙方做愛的進行式才算。
抓到外遇通姦時,由外遇通姦者的配偶,有,告訴權。但,是,告訴乃論之罪。
被抓到外遇通姦的記錄,不論被原諒幾次,都能構成離婚的條件。
因為,常理上,我們常會被要求,要給對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這個機會,就是證據。
這個宥恕,不該是懲罰,精神受打擊的一方。
而且,有的人,會笨的原諒很多次,什麼時候突然醒,你也不知道,不該因為他之前笨,所以,剝奪他以後醒之後的權利。
所以,有告訴權,可以讓侵害你配偶權的人(外遇通姦的雙方或單方),被判刑,保障你的權利。
所以,是告訴乃論之罪,是因為,你可能不一定一定要外遇通姦的人被關。你只要求,要,被,賠償,加,道歉,加,離婚,加,子女權。
很人性的啦。
外遇通姦罪的名稱,有,喝阻,別人,進行,偷拐搶騙的作用。
所以,我覺得,不該被除罪化。
除罪化之後,我反而不知道,要怎麼說明配偶權有被保障的觀念。
除罪化後,好像回歸「道德勸說」。
回歸民法的契約關係,大家很敢違約,覺得違約又不會怎樣,感覺比較弱。
因為,保障力不夠,所以,大家,拚命要立婚前和婚後契約。
有的人,如果,外遇通姦時,會發狠,對自己的配偶或家人,痛下害手。
如果,有外遇通姦罪的話,該當這條罪,並不排斥其它罪的成立。
(不用,判斷,前後罪與罪之間,的,吸收來吸收去的。都該當。)
(不用,判斷,輕罪與重罪之間,的,吸收來吸收去的。都該當。)
(外遇通姦罪,也,不會,變成,不罰的前行為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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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外話2:
以下是我的觀念,提供給立法者參考。
廣義的婚約:包含,訂婚(包含指腹為婚,要拿信物。)、結婚、離婚(合意、判決)、婚前契約(婚姻的成立或不成立)、婚後契約(婚姻的延續或破局)。
狹義的婚約:訂婚。
婚約失效的態樣有:撤銷婚約、解除婚約。
我認為,婚前契約,和,婚後契約,只要,沒有不正行為,或,沒有偷拐搶騙,不管幾歲立約,該要生效。
因為,一個是為了婚姻的成立或不成立,一個是為了婚姻的延續或破局,不同婚姻關係原因的保障而立的。
婚前契約,並,不是,狹義的婚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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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外話3:
以下是我的觀念,提供給立法者參考。
離婚契約。
離婚時,不管,要談多少錢(包含,算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),支付方,只能被要求一次支付完成,或,分三年(36期)分期付款,完成。
為什麼呢。因為,離婚後,通常,不想多做聯絡。聯絡的持續時間,越短越好。才不會影響離婚者的人生,或,離婚者的後婚姻狀態(才不會又二次離婚)。
能快點不聯絡,我想,是,離婚人的共識。
離婚後,子女歸屬權,會決定,將來的繼承權。
如果,離婚後,前婚姻的小孩有跟著自己,自己後婚姻有生,則,這前後婚姻的小孩們,都有繼承自己的繼承與被繼承權。
如果,離婚後,前婚姻的小孩有跟著自己,自己後婚姻沒有生,則,這前婚姻的小孩,有繼承自己的繼承與被繼承權。
如果,離婚後,前婚姻的小孩沒有跟著自己,自己後婚姻有生,則,只有後婚姻的小孩,有繼承自己的繼承與被繼承權。
如果,離婚後,前婚姻的小孩沒有跟著自己,自己後婚姻也沒生,則屬自己後婚姻的配偶,若,後婚姻的配偶也死亡,則,前婚姻小孩繼承自己的繼承與被繼承權,只在歸屬國庫的順序前一位。(白話文:無人繼承,歸屬國庫前,要看他有沒有前婚姻的孩子。前婚姻的配偶,沒有繼承與被繼承權。前婚姻多段時,則,每一位前婚姻小孩都算在內。繼承權的接受或拋棄是單獨行使的。)(例子就是臺灣男藝人高凌風啦。他好像有四段已離的婚姻。死亡時是單身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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