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情筆記-關於賭博的賭金,我的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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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賭怡情。大賭傷身。

我的觀念是,要懂賭博,但,不要玩。

不懂賭博,不會知道,愛賭博的人,是,怎麼,作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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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原則是不抓賭博啦。
因為,我標榜,要,自作自受。

(天作孽,尤可活。人作孽,不可活。)
(天作孽,猶可違;自作孽,不可逭(ㄏㄨㄢˋ。逃避。)。)

我想讓自作自受的觀感,凌駕予法律之上,讓人怕,進而不賭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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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賭金,我的想法。

目前,因為法律規定賭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,
法有明文,違反公序良俗者,無效。
所以,如果,膽子夠大的話,欠賭金是不用還的。
(會被打斷手腳而已。你再就被打斷的手腳,向對方用法律程序求償。)
賭博要被判刑的。


但,我的見解不同。

I
原則,
我覺得,雖然,不能鼓勵賭博這件事。
但,如果,行賭人,在自己的意願下,和,要(邀)賭人,進行賭博行為時,
行賭人要就自己的行為負責,
行賭人必須支付所欠賭金。當然,如果,行賭人贏賭,要賭人也要支付賭金。

什麼時候,不用支付賭金呢。

II
例外的情形是,
1.行賭人,在,被不正行為的要求(例:強暴,脅迫,詐欺,假賭博真取財...),和,被作弊,的情形下,賭輸賭金時。此時,不論,行賭人以及幫行賭人支付賭金之人,是否能當場立刻發現這件事,只要在交付賭金前發現,即可要求拒付賭金。

2.思慮不周的情形下,賭輸賭金時。就像不能鼓勵人家追酒一樣,也不能鼓勵輸賭的行賭人追賭。如果,行賭人(1)賭金已欠30萬時,或,(2)行賭人已進行資產擔保一次後,還積欠賭金,其所欠的賭金累積已達30萬元時,則,要賭人必須拒絕行賭人追賭的要求。如果,有追賭行為,其追賭行為所欠之賭金,行賭人不需支付。
(要規定10萬還是30萬比較好。我還在想。10萬有順口溜比較好記。30萬是真的賭博時,容易出現的數字。)

3.經驗淺薄的情形下,賭輸賭金時。當,行賭人,第一次進行賭博活動,或,老鳥行賭人第一次參加不同玩法,或,老鳥行賭人第一次玩不同類型的賭博,時,則,行賭人,可以要求不用支付所欠之賭金。理由是,因為是各式各樣的第一次,除了,規則搞不懂,容易被計算出大量的賭金,行賭人搞不懂外,還有可能因好奇好玩而有追賭行為,而被設計,自己不知道,而欠,大量賭金。所以,此情形下,行賭人不用支付賭金。

怎麼規範第3點的「第一次」的範圍,結束賭博後的一個星期(7天)內,都算是第一次。

III
行賭人不支付賭金時,要賭人亦不用支付賭金。雙方當事人衡平原則。



我的見解,在目前現行法,
是,要支付賭金,因為,不管違法與否,每個人都要就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同時也要是,就賭博行為被判刑,因為,目前,法律規定賭博是違法行為。

但,我在考慮,是否要開放賭博這個行業。
我有另寫文章,請大家看看。
如果開放後,則依然用我上述的觀念,來決定是否要支付賭金,
只是差在,開放後,賭博不用被判刑而己。


你們怎麼想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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